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实行本决议,根据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向沙河市财政局账户交纳罚没款,逾期不交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令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六十日的,应按法令规则的期限确认)向沙河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如法令有特别规则的,应按法令规则的期限确认)直接向沙河市人民法院_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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