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蛟河法院 韩玉莹 孙博】近来,蛟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同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子,涉案被告人犯不合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3 月份,被告人王某以整理自家坟场为意图,将自家坟场内李某一切的树木砍伐 26株,树种为柞树、榆树等,拉回家中后做烧柴。经判定,上述被砍伐的 26株树木中,有 1株黄菠萝(根径 12厘米,核立木积蓄0.031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26元),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依据其犯罪事实和认罪悔罪状况,蛟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本案中王某砍伐的树木中尽管只要一株价值人民币缺乏9元的黄菠萝树,但其行为现已构成了不合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黄菠萝树是我国三大宝贵阔叶树种之一,是自然界具有的一笔宝贵的“绿色财富”。近年来,由于乱砍乱伐状况严峻,导致森林资源的不断削减,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峻的不良后果。为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请我们擦亮双眼,在合法砍伐树木的一起区别辨认、保护好宝贵树种,让这抹宝贵的绿色愈加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