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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1-09 08:16:52 来源:景观大树
产品介绍

  为加快生态农业体系建设,促进蚕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柞蚕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6]7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对柞蚕场有更新意愿的单位或个人对所在地村委会提出蚕场轮伐更新申请,填报申请表(附表1)。

  (二)所在地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人申请轮伐更新柞蚕场事宜进行讨论,并进行权属、四至、面积、单位墩数等方面的认定,在村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所在地镇区政府(附表2)

  (三)镇区政府对村上报材料来初步审核,确认数据的准确性,按规定要求填报柞蚕场轮伐更新呈报表(附表3),并提供柞蚕场承包合同、公示结果、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上报农业农村局。

  (四)农业农村局召集自然资源局(林业)与镇区村现场对拟轮伐更新柞蚕场进行核验,自然资源局(林业)负责确认柞蚕场的林地类别、面积、林班、小班、亩株数、郁闭度,树龄、公顷蓄积等有关数据,出具小班图,形成柞蚕场轮伐更新核查意见报农业农村局(附表4)。

  (五)农业农村局依据镇区呈报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关于柞蚕场轮伐更新的核查意见,出具柞蚕场更新采伐许可证(附表5)。

  (七)镇区政府与所在村共同负责,按照柞蚕场更新砍伐许可证许可内容监督柞蚕场轮伐更新工作并组织验收,每年9月10日前向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报告(附表6)。

  (八)农业农村局召集自然资源局(林业),在所在地镇区政府的配合下,对经镇区验收的轮伐更新柞蚕场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验。

  (一)存在争议或界限不清的柞蚕场、涉及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及保护区内的柞蚕场不能申请轮伐更新。

  (二)根据树势进行轮伐更新,按照柞蚕生产技术方面的要求,根刈面积一次不能超过整个柞蚕场面积的二分之一。

  (四)不得违背审批技术标准更新。毗邻果园、松林等不宜放蚕的柞蚕场;距离公路与其他矿区等污染源较近的柞蚕场及按《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中不具备更新审批条件的蚕场,禁止更新。

  (六)每年10月开始开始做柞蚕场轮伐更新申报,11月1日至下一年3月末为柞蚕场轮伐更新期。

  (一)镇区政府和村是柞蚕场轮伐更新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柞蚕场的轮伐更新监管属地纳入政府和村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农业农村局要协调自然资源局(林业)和各镇区,对不按审批规定轮伐更新或未经审批轮伐更新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三)对不按轮伐更新审批时限进行更新的行为,或以放蚕名义提出轮伐更新申请、实质没有从事放蚕行为的,按照滥砍乱伐行为依法处置,以后更新不予审批。

  (四)对镇区村和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按照党纪政纪要求,严肃处理。

  (五)对于国有柞蚕场的轮伐更新,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行使村委会和镇区政府的职能。

  (一)农业农村局:负责柞蚕场轮伐更新审批,对轮伐更新柞蚕场进行抽检。协调自然资源局(林业)和各镇区,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自然资源局(林业):确认柞蚕场林地类别、面积、林班、小班、亩株数、公顷蓄积及林地郁闭度,出具小班图,形成柞蚕场轮伐更新核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对轮伐更新柞蚕场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

  (三)镇区:初步审核柞蚕场轮伐更新材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监督蚕场采伐更新,做好验收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实施抽检和依法管理。

  (四)村委会受理柞蚕场轮伐更新申请,履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程序,进行权属、四至、面积、单位墩数等认定、公示、上报,监督柞蚕场采伐更新,做好验收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实施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