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印发的《》(林场规【2021】6号)第三十一条规则:“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财物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供给任何方式的担保”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2020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林木财物融资典当担保办理的告诉(桂林办场字【2020】28号)中提及:“各国有林场不宜以国有林地林木财物对林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典当担保融资”、“据了解,天然资源部等有关部委办正在拟定相关办理办法,在新的办理办法或方针出台前,各地不宜将国有林场林地林木财物划入林业投资公司或城司进行典当担保融资。我局一概不受理相关报批请求”。依据上述办理办法及告诉的规则,请问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财物现如需转让及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供给担保典当需实行什么同意手续?天然资源部等有关部委办是不是现已发布相关办理办法?如存在国有林地在2020年7月之前由县天然资源和规划局独立办理了国有林地林木典当挂号,那么该典当挂号是不是符合法令有用?
一、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印发的《》((林场规〔2021〕6号)第三十一条规则:“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财物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供给任何方式的担保”。据此,各国有林场不宜以国有林地林木财物对林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典当担保融资。
二、《》第十四条规则:“森林资源归于国家所有,由法令规则归于集体所有的在外。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能够授权国务院天然资源主管部分一致实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责任”。据了解,现在国家层面未针对国有林地典当融资等方面出台相关专门的办理办法,在相关办理办法或方针出台前,各国有林场不宜以国有林地林木财物对林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典当担保融资,我局不受理相关报批请求。
三、《》第十六条规则:“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能够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运用。林业经营者依法获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运用权,经同意能够转让、租借、作价出资等。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拟定”。鉴于国务院没有拟定详细办法,主张国有林场保存国有林地的相关权益。
四、机构改革后,林权作为不动产,相关确权挂号功能划转至天然资源部分,如存在国有林地在2020年7月之前由县天然资源和规划局独立办理了国有林地林木典当挂号,该典当挂号是不是符合法令有用问题,详细参阅其时相关批阅文件资料,主张以天然资源部分的答复定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