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我接到一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子,打开一审判决,起因是一棵桂花树。办案近7年,经手几百个案件,还是第一次遇到因为一棵树产生纠纷的,双方还是姐弟俩。这棵树应该不一般,带着这份好奇,我又继续向后翻阅卷宗。
好像也没什么特别的:卷宗中图片上的桂花树,大约两米多高,主干碗口粗,与路边小区里常见的桂花树品种看起来并没什么不同。
姐姐说,这棵桂花是她原来的宅基地拆迁后,移植到父母的宅基地上的,培育了17年,有人出价8000元都没舍得买,却被弟弟移植到自家宅基地上。现在桂花树被弟弟修剪破坏,应当补偿自己30000元。
弟弟则说,桂花树是父母栽种在他们的老宅基地上的,后来分了家,父母把老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子分给了他,所以桂花树作为附属物也应当归他所有。
一审中,姐弟俩的母亲和哥哥出庭作证,都说这棵桂花树确实是姐姐家的,当年只是暂时移植到父母的老宅基地上。一审法院认定桂花树属于姐姐所有,判令弟弟返还桂花树。
不赔钱只还树,看上去是姐姐吃亏了。可弟弟却提出上诉:“我不会还树,除非我死了!”
话虽如此,弟弟一审抗辩和上诉理由的重点却不是桂花树,而是那块老宅基地和房子的归属。为此,弟弟也提交了多份分家协议、关于房子的调解协议。
看来这棵桂花树之争可能只是表象,双方争的实际是房子。查阅关联案件,果然发现关于房产的诉讼已经在一审法院立了诉前调解案件,似乎更加证实了我心中的猜想。
考虑到这是家事纠纷,双方的母亲还在世,作为母亲,肯定是不愿意看见儿女闹上法庭,而且很可能双方争执的只是房产,其实这棵树的归属并不影响房产分割诉讼,或许本案可以调解,或许还可以将房产分割案件一并调解。再加上一审的判决结果是让弟弟将树移栽回老宅基地上,强制执行可能会有难度,双方也非常有一定的概率会在执行过程中再次产生新的纠纷,合议庭觉得有必要重点做调解工作。
调解的基础是对案件的充分了解,考虑到卷宗未必能反映案件全貌,我在开庭前与一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原来姐弟俩在一审时就针锋相对,情绪很激动,就涉案桂花树和老宅基地上的房子,村里的调解员、村干部已经进行了多轮调解,一审法官也是组织调解不成才作出的判决。
事小矛盾大,我已经感觉到了调解的难度。我先联系村干部大概了解了姐弟俩的基本情况,又尝试着通过电话调解双方的矛盾,发现姐弟俩对调解很抗拒。看来还是得当面说,我便通知双方律师和当事人一起到法院,大家敞开心扉聊一聊。
姐姐一坐下来就说:“法官,我不是为了一棵树,我是因为一口气,我就要他把这棵树栽回去,就算树死了他道歉就行了,不要他赔钱”。原来,姐姐因为之前父亲住院、日常口角等等事情埋怨弟弟,认为弟弟没有尽到孝心,也没有给予姐姐言语上的尊重,觉得她一辈子什么样的事情都在让着弟弟,但弟弟却不领情。
弟弟却不这么认为,这棵树的背后就是房子问题,父母和兄弟姐妹当时都是说好了把老宅上的房子给弟弟,但是现在父亲去世,大家都翻脸不认账,他觉得非常委屈。桂花树原先是种在老宅基地上的,这次还了树,下次说不定就是还房子了。
听到这,我打算把矛盾掰开来解决,便向他们解释了“桂花树”和“老宅基地房产”的关系,明确桂花树的所有权与房产所有权的认定是不存在关联性的。又从姐弟情和父母恩情入手,从家族兴旺和谐的角度做工作。最后弟弟作出让步:把桂花树卖了,钱就给他们的母亲当赡养费。但姐姐坚决不同意,双方再次陷入僵局。
姐弟之间的矛盾,也许有家人特别是他们母亲的参与更好化解。再者,村干部、调解员既然之前也作了多次调解工作,说不定还掌握一些关于分家的其他情况。合议庭决定到村里进行走访,并就地巡回审判,同时邀请村干部、调解员、双方的母亲、哥哥嫂子和村民参加旁听。
巡回审判中,虽然案件处理的是桂花树,但是双方提交的证据却大部分都是围绕“老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谁盖的、房子当时分给谁了”这些问题。
弟弟说,母亲和哥哥现在都同姐姐一起欺负他,分家协议是全家都同意的,白纸黑字签过的,虽然父母当时因故没签字,但有见证人,而且分家时弟弟允诺给哥哥的钱也给了,但给的是现金,现在没法举证。
庭后,哥哥嫂嫂说他们没收到这笔钱,母亲也在责备弟弟,似乎弟弟说的都只是一面之词。
“为什么一家人都不同意你的说法?”面对我的问题,弟弟黑黝黝的脸紧绷着,瞪着眼睛,干裂的嘴唇颤抖地说,“之前哥哥常年在外面打工,姐姐也出嫁了,兄弟姐妹几个就我家里稍微富裕点,父母生病、日常生活都是我照顾的多,哥哥家小孩结婚我也是尽心尽力......我就是性子直说话比较冲,但是我母亲现在和他们一起颠倒黑白这样说我,我真的很难受”。说到这里,眼泪从他脸上落了下来,也许是觉得有些不好意思,他赶紧跑去卫生间洗了一把脸。
男儿有泪不轻弹,结合前期在村里走访了解的内容,弟弟可能是真的有委屈;但母亲、大哥的态度也说明姐姐也是真的心寒过。案情基本明了,我可以用一纸判决支持姐姐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却无法治愈这段面临破裂的亲情,所以合议庭还是尝试化解双方的“心结”。为此,我们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联合村干部,从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回忆昔日姐弟情为切入点,从情理法各角度进行调解,希望在爱与尊重之间找到一个最优解。姐姐最后让步说:“只要把树种回去,挂两袋营养液就行,就算树死了也不需要道歉了”。但双方还是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结束后,双方情绪比较激动,调解无法顺顺利利地进行,我心想给双方当事人一点空间,待他们平静后也许事情会有转机。回去的路上我心里始终放不下这姐弟俩,一直在思考怎么样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后来,经与一审法官沟通,一审法官有个朋友与姐姐的丈夫熟悉,我们又通过这一个“中间人”去做姐姐的工作。经过多次沟通,仍未达成调解协议。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多次调解无果后,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虽说“尽人事,听天命”,但百般努力仍未能化干戈为玉帛,我心中确有一丝遗憾。司法裁判并非万能,法官在化解纠纷中的作用也有其限度,但在判决书中,我还是在理清事实、讲明裁判理由后,把“金钱可以再生,手足失则难再续”的看法再阐述了一次。
而这次走访和巡回审判也并非全无作用。我想,对于当事人来说,法院单独到村里实地走访、公开开庭说明我们既重视案件又乐于接受监督;对于村委会来说,几次交流中法院对村居调解的意见建议让他们都觉得自己的调解工作既有意义又知道怎么改进提高;对于旁听的村民来说,司法并不遥远,法律能这么接地气;对于审理后续房屋纠纷的法官来说,我们现在的工作也可以为他们节约一些精力。
深入基层,确实能了解坐堂办案看不到的情况,能让法官更接近真相,更能看到人们真挚的情感。这些“真实”,即便有时与法条本身无关,但与案件、与法律的正确适用有关,与国法天理人情的统一有关。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不一定要案结事了,也可以是法官竭尽全力去看见真相的一颗赤诚之心和实实在在的努力。
可惜我才疏学浅,道不尽这人间烟火百般情,理不清这心中苦闷家长里短,但我愿用这星星之火的努力,点亮每一位当事人对法治的信仰。相信我们内心的笃定、前行的勇毅,会指引我们在攀升跨越年的浪潮中奔涌向前。心有向往,夜白如昼,不必彷徨,只管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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