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樱花不服姑苏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定,于本年2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法院查明,姑苏樱花成立于2005年,经营规模为出售、出产加工家用电器、照明器械及设备、燃气用具等。其被答应运用的“图+樱花+YINGHUA”组合商标,核定运用产品为第11类多功能照明灯、电灯插座、车辆灯、路灯等。
姑苏樱花在其网站、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标示含有“樱花”文字的企业名,一起结合其在产品宣传中杰出标示“姑苏樱花”字样及不标准运用“图+樱花+YINGHUA”商标,片面上明显具有攀交樱花卫厨的歹意,使相关大众对姑苏樱花和樱花卫厨发生混杂或形成过错联想,诱导顾客误以为姑苏樱花与樱花卫厨存在某种联络。因而,江苏省高院确定姑苏樱花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的商场之间的竞赛理念,构成不正当竞赛。
别的,姑苏樱花运用的“图+樱花+YINGHUA”标识与樱花卫厨的“图+SAKURA+樱花”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均由樱花图形、樱花文字及英文字母组成,尽管樱花图形在概括、花型、花心上存在一些差异,但这些细微差别不足以影响樱花图画的全体作用。且“YINGHUA”和“SAKURA”尽管在字母结构上不同,但两者分别是樱花拼音和樱花日语音译,意义均为樱花。
一般消费的人在阻隔比对的情况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往往无法将其与樱花卫厨公司注册商标做精确区别,客观上容易形成顾客将姑苏樱花的产品误以为是樱花卫厨公司产品,或许以为其来历与樱花卫厨公司间存在某种相关,从而导致过错消费,危害樱花卫厨公司的品牌名誉和潜在商场占有率。因而,江苏省高院确定姑苏樱花运用“图+樱花+YINGHUA”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樱花卫厨的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