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已年满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由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应当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自设立个人账户当月起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的,填写《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和《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一式两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电子证照、受委托银行Ⅰ类借记卡、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上下限范围内,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薪资的3倍,不能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没办法提供纳税收入的,缴存基数按照个人申报登记,但不能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和选定的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账户,按照签署的《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及义务,风险管理等规定。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条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欠缴3个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封存其个人账户;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欠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继续缴存的,需要补缴欠缴期间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恢复正常缴存当月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15日前,将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约定受委托银行Ⅰ类借记卡中进行缴存。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基础信息变动或更换受委托银行Ⅰ类借记卡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进行计息。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封存满6个月能申请注销账户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被冻结的,按照冻结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枣庄市内单位人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人员,其原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并办理账户转移合户。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和转出手续。
第十六条缴存人先后以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个人账户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未连续缴存的,需重新计算缴存时间,缴存余额参与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本人所有,所需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允许超出月缴存额,同时缴存使用的银行卡账户为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即存贷同卡。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够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受委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降低缴存额或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政策变化和资金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尚未发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已发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查询等业务可通过线下、线上多渠道办理。
第二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违约违规情形的,应依据《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和《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将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依规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十条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无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资料或承诺等手段违规开立个人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的或公积金贷款后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按照《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估管理办法》进行失信惩戒,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将其失信行为上报征信部门,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枣庄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本人承诺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要求,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一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甲方自愿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第三条甲方保证自本协议生效的当月开始,每月15日前(不包含15日),将每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指定银行卡。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是。
(四)乙方自甲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起,按国家规定利率为甲方账户计息。
第四条甲方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或其他符合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向乙方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甲方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必须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可向乙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甲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视为违约,乙方应当督促缴存;督促后甲方仍不缴存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处置抵押物等。
第七条本协议生效后,除因甲方符合乙方住房公积金注销个人账户规定情形,乙方为甲方注销公积金账户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若一方需变更本协议条款,均需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能够最终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敬请注意:请仔细阅读本协议,保证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关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后签字。
枣住公管〔2023〕5号关于印发《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第8次主任办公(扩大)会议纪要
《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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