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人民法院报》整版报道刊发《为了一棵桂花树——江苏宿迁中院入村巡回审判弥合姐弟亲情裂痕》。
俗话说,半生父母恩,一世手足情。兄弟姐妹本是互相帮助和依靠的人,但若因身外之物彼此争执、毫不让步,伤及了血脉相连的同根之情,失去的可能是人生最宝贵的财富。近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亲姐弟争夺一棵桂花树的损害赔偿上诉案,最终,经过法官巡回审判,判决弟弟将桂花树返还给姐姐。该案的审理过程,充足表现了“小案精办,小案实办”,体现了法官的人文关怀,让老百姓从心理上能够亲近司法、信任司法、尊重司法。同时,法官将良好家风、手足和睦等传统美德融入审理及释法说理中,有力弘扬了中华民间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
当二审法官打开一审卷宗时,首先翻看了原、被告争执的那棵桂花树的图片。那是一棵大约两米多高,主干有碗口那么粗大的桂花树,看上去与路边常见的桂花树似乎并没什么不同……
一审庭审时,姐姐对法庭陈述,这棵桂花树是她原来的宅基地拆迁后,移植到父母的老宅基地上的,培育了17年,有人出价8000元,她都没舍得买卖,却被弟弟移植到自家宅基地上。现在,桂花树被弟弟修剪破坏,应当补偿自己3万元。
弟弟则说,桂花树是父母栽种在他们的老宅基地上的,后来分了家,父母把老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子分给了他,所以桂花树作为附属物也应该归他所有。
姐弟俩的母亲和哥哥出庭作证,都说这棵桂花树确实是姐姐家的,当年只是暂时移植到父母的老宅基地上。一审法院认定桂花树属于姐姐所有,判令弟弟返还桂花树。
不赔钱只还树,看上去是姐姐吃亏了。可弟弟却提出上诉:“我不会还树,除非我死了!”
话说得这么绝,看来双方之间的事情并没那么简单。的确,弟弟一审抗辩和上诉理由的重点却并不是桂花树,而是那块老宅基地和房子的归属。为此,弟弟也提交了多份分家协议以及关于房子的调解协议。
合上卷宗,主审法官梳理起了思路。看来,这棵桂花树之争可能只是表象,姐弟双方争的实际是房子。查阅关联案件,果然发现关于房产的诉讼已经在法院立了案,法官最初的猜想得到了验证。
考虑到这是家事纠纷,诉争双方的母亲还在世,作为母亲,肯定是不愿意看见儿女闹上法庭,而且很可能双方争执的只是房产,其实这棵树的归属并不影响房产分割诉讼,或许本案可以调解,或许还可以将房产分割案件一并调解。再加上一审的判决结果是让弟弟将树移栽回老宅基地上,强制执行可能会有难度,双方也非常可能会在执行过程中再次产生新的纠纷,合议庭觉得有必要重点做调解工作。
调解的基础是对案件的充分了解,考虑到卷宗未必能反映案件全貌,法官在二审开庭前又做了深入的调研。原来,姐弟俩在一审时就针锋相对,情绪很激动。就涉案桂花树和老宅基地上的房子,村里的调解员、村干部已经进行了多轮调解,一审法官也是在调解不成之后,才无奈作出了判决。
事小矛盾大。二审法官先联系村干部了解了姐弟俩的基本情况,又尝试着通过电话调解双方的矛盾,发现姐弟俩对调解很抗拒。于是,法官便通知双方律师和当事人一起到法院,大家敞开心扉好好聊一聊。
姐姐一坐下来就说:“法官,我不是为了一棵树,我是因为一口气,我就要他把这棵树栽回去。就算树死了,他道歉就行了,不要他赔钱。”原来,姐姐因为之前父亲住院、日常口角等等事情埋怨弟弟,认为弟弟没有尽到孝心,也没有给予姐姐言语上的尊重,觉得她一辈子什么样的事情都在让着弟弟,但弟弟却从不领情。
弟弟却认为,这棵树的背后就是父辈房子的归属问题,父母和兄弟姐妹当时都是说好了把老宅基地上的房子给弟弟,现在父亲去世了,大家就翻脸不认账。他觉得非常委屈。桂花树原先是种在老宅基地上的,这次还了树,下次说不定就是还房子了!
听到这儿,法官打算把矛盾掰开来解决,便向他们分别解释了桂花树和老宅基地房产的关系,明确桂花树的所有权与房产所有权的认定是不存在关联性的。又从姐弟情和父母恩情入手,从家族兴旺和谐的角度做工作。最后,弟弟作出了让步:把桂花树卖了,钱给他们的母亲当赡养费。但姐姐坚决不同意,双方再次陷入僵局。
调解姐弟之间的矛盾,也许有家人特别是他们母亲的参与会更好化解。再者,村干部、调解员既然之前也做了多次调解工作,说不定还掌握一些关于分家的其他情况。合议庭决定到村里进行走访,并就地巡回审判,同时邀请村干部、调解员、姐弟俩的母亲、哥哥、嫂子和村民参加旁听。
巡回审判中,虽然案件处理的是桂花树,但是双方提交的证据大部分都是围绕“老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谁盖的、房子当时分给谁了”这些问题。
弟弟说,母亲和哥哥现在都同姐姐一起欺负他,分家协议是全家都同意的,白纸黑字签过的,虽然父母当时因故没签字,但有见证人,而且分家时允诺给哥哥的钱也给了,但给的是现金,现在没法举证。
庭后,哥哥、嫂子说他们没收到这笔钱,母亲也在责备弟弟,似乎弟弟说的都只是一面之词。
“为什么一家人都不同意你的说法?”面对法官的问题,弟弟黑黝黝的脸紧绷着,瞪着双眼,干裂的嘴唇颤抖地说:“之前哥哥常年在外面打工,姐姐也出嫁了,兄弟姐妹几个就我家里稍微富裕点,父母生病、日常生活都是我照顾的多,哥哥家小孩结婚我也是尽心尽力……我就是性子直说话比较冲,但是我母亲现在和他们一起颠倒黑白这样说我,我真的很难受。”说到这里,眼泪从他脸上落了下来,也许是觉得有些不好意思,他赶紧跑去卫生间洗了一把脸。
男儿有泪不轻弹,结合前期在村里走访了解的内容,弟弟可能是真的有委屈;但母亲、大哥的态度也说明姐姐也是真的心寒过。案情基本了解地清清楚楚了,法院虽能用一纸判决支持姐姐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却无法治愈这段面临破裂的亲情,所以合议庭还是尝试化解双方的“心结”。为此,法官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联合村干部,从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回忆昔日姐弟情为切入点,从情理法各角度进行调解,希望在爱与尊重之间找到一个最优解。姐姐让步说:“只要把树种回去,挂两袋营养液就行,就算树死了也不需要道歉了。”
如果给双方当事人一点空间,待他们平静后也许事情会有转机吧?回去的路上,法官心里始终放不下这姐弟俩,一直在思考怎么样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后来,经与一审法官沟通,得知有个朋友与姐姐的丈夫熟悉,法官马上通过这一个“中间人”去做工作。但是,经过多次沟通,仍未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多次调解无果后,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在判决书中,法官坚持以“如我在诉”的理念进行释法说理,站在败诉当事人的角度,审视其能否接受案件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裁判的结果。同时,在厘清事实、讲明裁判理由后,将“半生父母恩,一世手足情”的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等融入文书说理中,把“金钱可以再生,手足失则难再续”的看法再阐述了一次,判决弟弟将桂花树种植至原来的位置。
为了一棵桂花树的巡回审判,对于当事人来说,法院单独到村里实地走访、公开开庭说明法院既重视案件又乐于接受监督;对于村委会来说,几次交流中法院对村居调解的意见建议,让他们觉得自己的调解工作既有意义又知道如何改进提高;对于旁听的村民来说,司法并不遥远,法律可以这么接地气;对于审理后续房屋纠纷的法官来说,现在的工作也可以为他们做一个前期的铺垫。
事后,主审法官感慨道:深入基层,确实能了解坐堂办案看不到的情况,能更接近真相。这些“真相”,即便有时与法条本身无关,但与案件、与法律的正确适用有关,与国法天理人情的统一有关。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就是向人民群众呈现竭尽全力去发现真相的一颗赤诚之心。
就案件本身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涉案桂花树的种植者为姐姐,故姐姐对该棵桂花树依法享有所有权。即便如弟弟所述,涉案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已经通过分家协议分配给了弟弟,但其所提供的分家协议、调解协议等均无姐姐签字,故姐姐作为该棵桂花树的所有权人仍可要求弟弟向其返还该树木。因此,涉案桂花树的权属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可“掰开”处理。
就审理过程而言,如果说判决是“无以规矩不成方圆”的刻度尺,那么调解则是“如鱼饮水,冷暖自知”的温度计。但无论调解还是裁判,都是司法守护公平正义的方式。就家事类纠纷而言,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精准适用并不一定十分关切,而对程序公正、司法接触过程中法官的行为公正、判决书中的“道德”与“法情感”更容易产生共情。“巡回审判+调解走访”能让该类案件的审判过程和法官的审判行为可视、可查、可溯,此类司法公开有助于化解由于信息阻隔所造成的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进而提升民众对司法裁判的理解与支持,增加了公平正义的可视性,推动了司法过程的天理、国法、人情相融通。与此同时,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让法治明辨是非曲直、弘扬真善美。
全国人大代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渔樵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理事长 姚路路
民生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最高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小案”。而司法审判工作不仅仅是个案的定分止争,更要立足于中华民间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心用情办好百姓的身边事、家务事,以公正司法引领社会风尚。
本案中,法官深入矛盾纠纷的核心,不断抽丝剥茧找到这棵普通桂花树背后的真正症结,并多次组织调解化解姐弟间积年宿怨、弥合亲情裂痕,体现了人民法院小案不小办的精神,急百姓之所急,积极发挥司法职能,顺民意、解民忧的同时,大力弘扬仁爱孝悌、团结友善的中华传统美德。在确定矛盾纠纷症结所在后,法官以开展巡回审判的方式深入基层、深入人民群众中间就地解决纠纷,不仅为当事人和代理人节约诉讼成本,还能充分的利用熟人熟地熟事的特性开展审判工作,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家门口”巡回审判的方式,也将优质的“法治课堂”带到了人民群众中间,拉近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在多次沟通未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坚持“‘和解’不‘和稀泥’”的原则,依法运用灵活的办案策略和方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安定和谐,不仅关乎个人幸福,同时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人民法院应当继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能动履职,着眼人民群众新时代新的司法需求,发挥司法裁判对家庭新风尚、社会新风尚的指引作用,用法治力量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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